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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5月8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和八十四条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拟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6日。

        梳理发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长江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港航企业对港口和船舶岸电设施改造等要求。第四条明确了扶持政策包括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第六条增加一款,明确长江流域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第十条增加一款,明确长江流域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

        《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的处罚规定。在罚款额度设定方面。考虑到内河船舶的经济承受能力,为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对大部分船舶的罚款金额控制在2万以内。同时依据2021年1月22日修订印发的《行政处罚法》(将于今年7月15日起实施),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以教育批评为主。

        在罚款金额阶次的设定方面。为体现处罚与造成的污染程度一致的原则,以发电机组(船舶辅机)总功率2000千瓦和8000千瓦划分了3个罚款阶次,分别罚款1—2万(2000千瓦以下)、2—5万(2000—8000千瓦)和5—10万(8000千瓦以上),具体金额由现场执法人员结合船舶发电机组功率、停泊时长等情形确定;同时将船舶连续违规、累计多次违规不使用岸电以及船舶受电设施损坏后长期不维修的,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相应在10万到50万之间划定了3个处罚阶次。

       据悉,2020年12月26日,《长江保护法》颁布,其中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明确了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制定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给予政策扶持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具备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时应当按规定使用岸电,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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