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到2022年底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格局,2023年后转入常态化运行,支撑长江航运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我国按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意见》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要求上来,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不断增强生态环保意识,引导港航单位和员工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切实增强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协同推进,巩固突出问题整治成果,进一步遏制增量、压减存量,深入开展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污染防治能力。
《意见》围绕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着力提升运行和管理水平、着力夯实各方责任、着力提升治理能力、强化保障措施等5个重点方向,提出了14项具体措施。在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方面,《意见》要求,新、改、扩建码头工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配置环保设施并按规定履行环保手续,同步建设岸电设施,在码头设计、建设和运营各环节管理中严格把关。不断推进现有船舶改造升级,2022年5月底前完成所有涉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储存设施设备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船舶含油污水集中收集预处理。鼓励具备条件的长江水上洗舱站接收和预处理船舶含油污水。
《意见》高度重视提升运行和管理水平。推动深入落实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对无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船舶污染物的船舶,港口企业可暂停装卸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内河港口船舶生活垃圾免费接收政策。强化危险化学品洗舱管理,推动组建由相关洗舱站、航运企业和码头企业参加的长江洗舱作业联盟,制定内河船舶换货种洗舱团体标准。加快岸电及清洁能源推广使用,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内河集装箱船、滚装船、2000载重吨及以上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以及海进江船舶的受电设施改造,有序推进相关码头岸电设施改造。加快推进长江干线LNG加注站建设,确保已开工建设的加注站2021年底前建成并基本具备运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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