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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明晰

     进入12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即“营改增”)试点已在10省市全面铺开。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明确了应征收增值税的应税项目。该通知与物流有关的内容是,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对注册在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12111日起,对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船舶代理服务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国际船舶代理服务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分析指出,上海试点营改增以来,税收征管、企业缴税中遇到的操作疑问,此次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的补充通知都给出了明确答案。同时行业延伸发展迅速,有些难以界定是不是在试点范围内,一些企业因而不清楚是否属于试点纳税人。此次应税服务范围的明确因而更具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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