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IMO)近日在海运碳排放方面取得了一项重要进展,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件六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并确定了“新船设计能效指数”和“船舶能效管理计划”两项船舶能效标准,这两项标准并将于2015年起施行。其中,中国、巴西等发展中国家获得了四年的宽限期。但IMO在海运减排方面的工作却远未结束,其下一步的工作也将对海运业构成不小的挑战。据悉,IMO明年的工作重点是讨论和引入市场机制,主要包括征收国际统一的燃油税和在海运业引入排放交易。业内专家分析指出,在国际航海减排领域,由于发达国家坚持的“非歧视”原则与发展中国家要求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长期存在冲突,所以在市场机制方面的谈判将比目前的技术标准方面的谈判更为艰难。但一直在推动市场减排方面的欧盟可能会采取单边行动。欧盟气候变化行动委员此前曾表示,如果2011年内IMO无法就如何减少国际航海排放达成全球协议,欧盟将考虑将海运业纳入其排放交易机制(EU-ETS)。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战略总监钱国强认为,由于有关欧盟将航空业纳入EU-ETS的争端还没有得到解决,欧盟是否要将航海业一并纳入,可能还要看航空争端的处理结果。假如欧盟在近期将海运业也纳入EU-ETS,那么这将意味着中国在执行EEDI标准方面得到的宽限期将变得没有意义,而必须尽快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